沈碩彬(2010)在「靈性健康」學術論文之發展趨勢探析文中,就宗教整體對靈性的共同觀感來加以分析。從宗教的觀點來談靈性(spirituality),乃是因為人類有靈(spirit),也有人稱之為靈魂(soul),靈之於靈性,就如同人有肝、胃等器官,也因此擁有解毒及消化「功能」一般。因此靈(spirit)與靈性(spirituality)其實是兩個指稱不同事物的詞彙,靈是本體,而靈性則是靈的性質。在宗教中,認為靈是存在於靈界當中的實體,宗教信徒首先承認靈的存在,而後才追求靈性的卓越,以求得在其肉體死後,其靈可以上達天堂(隨不同宗教而有不同之稱呼)。宗教探討人類的身心靈,其說法是人除了可見的肉體和可觀察的心智之外,人在靈界中還有靈的存在,如同心智操縱肉體一般,靈也操縱著心智。林笑(2000)認為靈性是一種希望、信仰、信念,也是一種價值觀與宗教觀,它是人神互動的橋樑,讓人與人、人與神之間有愛、寬恕、信任和希望。
宗教與靈性兩者的概念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幾乎是重疊的,但實有不同。宗教(religion)一辭源自於拉丁字“religar”,意思為「連結」(to
bind together)是將一群人的靈性經驗集整之後,成為一套落實於生活情境的信念與系統。宗教是正式及有組織的,有固定的儀式和信仰的團體;靈性則顯現在生命的意義、目的與來自內在或超越的力量(Daaleman, Frey,
Wallace, & Studenski, 2002)。因此,宗教與靈性兩者雖不易區別,但多數學者贊同靈性範疇廣於宗教(Govier, 2000)。Andre
Lefebvre在1992年分析靈性與宗教之差異後指出,宗教與靈性是兩個互有重疊但不等同的概念,宗教經驗不過是各種超個人(靈性)經驗中的一個形式,亦即:宗教經驗是屬於超個人(靈性)經驗,但並非所有超個人(靈性)經驗都屬於宗教經驗;靈性屬於人性,不應視為宗教的專利,雖然宗教是靈性境界中的最佳品質,但邁向靈性的人性途徑不是只有宗教才能做到(若水譯,1992)。
宗教和靈性有層次和內涵的不同,都有助於提升生命的視野和深度。根據2006 年內政部宗教輔導科估計,台灣人民有多達80%的人口信奉某種形式的傳統民俗宗教,這類民俗宗教可能與個人信奉佛、道、儒教或其他中國傳統宗教同時並存,也有小部分百分比的人口自認是基督教派、羅馬天主教徒或遜尼派回教徒,可見宗教信仰在台灣大多數人的心靈寄託上佔有一定的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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